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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注意事项及违规处理

发布时间:2023-04-29 12:29:06 来源:重庆自考助学网 浏览:365



  自考注意事项及违规处理

  自考注意事项

  1、必须准时,开考后15分钟就不得进入

  2、考生参加时必须携带必须携带身份证和准考证,2B铅笔和0.5毫米黑色墨水签字笔。

  3、考生在领取到试题和答题卡后,应认真检查试题和答题卡的完整性,若发现破损、印刷歪斜、字迹模糊、折皱等问题请及时向监考员报告。

  4、前,考生应使用黑色墨水签字笔在试题和答题卡的规定位置填写姓名、课程名称、课程代码、准考证号、座号,并用2B铅笔将课程代码、准考证号、座号下面的信息点涂黑。

  严禁填涂座号下面的缺考标志!缺考标志由监考员负责填涂。

  5、考生须用黑色墨水签字笔认真抄写“考生笔迹确认部分”的内容,如未按要求填写,无效。

  6、考生必须按要求在答题卡上作答,答在试题和草稿纸上的无效。

  7、试题的作答分为选择题和非选择题两部分。

  8、选择题作答时,须用2B铅笔将答题卡上对题题号后的答案选项涂黑,注意不要用黑色签字笔来涂黑,填涂应准确、规范;修改答案时要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重新填涂,注意不要擦破答题卡。

  9、非选择题作答时必须使用0.5毫米的黑色墨水签字笔,严格按照试题要求,在答题卡上按题号顺序依次在非选择题答题区作答。作答时,须在“题号”栏内写明大题号,小题号,并书写在答题区域,超出答题区域或未书写题号的答案无效。字迹要工整、清楚,字距适当。

  10、遇到暂时不会或者没有把握的题目时,可先写下题号,预留出大致的答题空间,再继续下一题目的作答。对答案进行修改时,可将删除部分用笔划去,然后在其上方或下方写出新的答案,修改部分不能超出答题区域。禁止使用涂改液和胶带纸修改答题内容。

  11、作图题可先用铅笔绘出,确认无误后再用0.5毫米黑色墨水签字笔描清楚。

  12、每个考生每科只限一张答题卡,不得增加答题或者粘贴其它答题纸。考生应合理安排答题空间,按题号顺序答题,答题内容写在其它位置无效。

  13、考生应保持答题卡的卷面清洁,不得在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不得将答题卡折叠、损毁。

  14、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停止答卷。试题和草稿纸均不能带出试室。

  自学考生违规处理办法

  (一)考生有下列行为的,取消该科。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试室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的;

  3.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

  4.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5.在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6.在或者教育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秩序的行为的;

  7.未经人员同意在过程中擅自离开试室的;

  8.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用纸带出试室的;

  9.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的;

  10.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11.其他违反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二)考生有下列行为的,取消其当次报名参加的各科。

  1.携带与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的;

  2.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3.在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4.其他应认定作弊的行为。

  (三)考生有下列行为的,取消当次报名参加的各科,延迟毕业时间一年。

  1.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2.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材料的;

  3.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4.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试室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5.其他应认定作弊的行为。

  (四)考生有下列行为的,取消当次报名参加的各科,延迟毕业时间两年。

  1.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2.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资格和的;

  3.纪律混乱、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作弊现象的;

  4.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5.其他应认定作弊的行为。

  (五)考生由他人冒名替参加的,取消当次报名参加的各科,延迟毕业时间三年。

  (六)考生有下列行为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其当次报名参加的各科无效;考生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故意扰乱(七)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并由此取得相应的毕业,由省自学委员会宣布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

  (八)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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